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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019年,污水处理费上缴15.9亿元

发布时间:2020-5-12      点击次数:10292

  2020年5月8日,深圳市水务局发布关于2019年度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的公示。
 
  2019年度,全市累计处理污水19.54亿立方米,处理处置污泥125.31万吨(实际地磅数),在运行的市政排水管渠1.52万公里、排水泵站86座;污水处理费上缴市财政专户1,593,645,353.99元,全部用于支付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服务费、污泥处理处置、管网及泵站运行管理费、污水处理费代收手续费相关费用。
 
  2019年11月,深圳市水务局发布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根据《深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及相关政策的复函》(深价管函〔2005〕15号),深圳市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特区内外污水处理收费综合水平统一调整为1.05元/立方米;
 
  此外,居民生活污水按照家庭户和集体户分类收取。
 
  即,家庭户用水量在22m³以内,收费为0.9元/m³·月;22到30m³,1元/m³·月;31立方米以上,1.1元/m³·月。
 
  集体户分每人每月5m³以内、6-7m³和8m³三个档次,收费标准对应0.9/m³、1/m³和1.1元/m³。
 
  此外,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非营利性组织类污水收费1.1元/m³;
 
  工业类污水收费1.05元/m³;
 
  商业、服务业、建筑业类污水收费1.2元/m³;
 
  特种行业类污水(仅指洗车、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用水)收费2元/m³。

 
  来回顾一下《深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根据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需要、全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平均成本、排水设施新建和改造需要、社会承受能力、财政收入状况,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制定。
 
  使用自来水的排水户,按照用水量90%征收污水处理费;
 
  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水户,安装有用水计量设施的,按照用水量90%征收污水处理费;未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的,用水量由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并按照核定用水量90%征收污水处理费;
 
  以自来水为主要原料(含饮料、啤酒、纯净水)的生产单位,按照用水量40%计算征收污水处理费;
 
  市政绿化景观生产用水和电厂,按照用水量15%征收污水处理费;
 
  代收手续费(特许经营供排水一体化企业除外)由排水主管部门按以下标准核定后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支付;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社会福利机构和部队用水以及工业、商业企业自建排水设施处理污水,其处理后的出水经环保部门检测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水主管部门确认没有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两类排水户免征污水处理费。
 
  根据《深圳市排水条例》,不及时上交或者拒交、截留、挪用污水处理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所涉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文章来源:环保在线